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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新老政策咋衔接?税务总局昨晚发公告了!

   9月10日晚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61号公告),以及相关政策解读。

 
  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等规定,对有关实施问题进行了明确,目的在于落实国务院重大经济决策,确保纳税人及时、准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告信息量相当大,主要包含了以下要点:
 
  小微优惠新政主要是哪些纳税人收益?
 
  新政是将原来减半征税标准由20万元以下纳税人扩大到3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并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主要惠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
 
  何种征收方式能享优惠?
 
  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含定率征收、定额征收),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优惠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手续吗?
 
  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预缴时,具体如何享受优惠?
 
  为便于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便于税务机关通过征管软件监控、落实这项优惠政策,本公告区分“老小微企业”和“新小微企业”进行分别处理。
 
  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存续的“老小微企业”: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3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申报软件协助小微企业享受政策。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老企业,如果企业预计本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可以自行申报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对于“新办小微企业”:税务机关在预缴申报环节只考察“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指标,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汇算清缴如发现不符合小微条件,要补交税款!
 
  对于预缴环节已经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年度汇算清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需要补缴税款。
 
  此外,公告还对今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衔接上的细节问题进行了明确,为了方便大家理解还举出了四个实例进行讲解。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出台后,哪些纳税人今年可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一是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二是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下同)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减半征税范围从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以下扩大到30万元以下政策的执行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按照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决定,此项政策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样,实行按季度申报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10月1日之后实现的利润,在2016年1月份征期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这一政策调整,只涉及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微企业,对其他小微企业没有影响。
 
  (三)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今年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都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不是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年度性税种,由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新优惠政策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小微企业所得税新的优惠政策适用于今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新优惠政策规定主要涉及今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且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需要分段计算其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对于其10月1日之前的利润部分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政策,按20%计算缴税;10月1日之后的利润部分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相当于按10%计算缴税。
 
  (四)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介于20万元至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如何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1.对于2015年10月1日以后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直接全额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不需要计算第4季度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
 
  2.对于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的,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和本公告规定,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其2015年度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的实际利润额或者应纳税所得额。
 
 
巴西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目前,中国与巴西之间已经展开全面的经济合作,2013年双边贸易额已经超过900亿美元。合作涵盖了铁矿石、工业电子、汽车、卫星雷达等领域。对于想要到巴西投资的中国企业来说,做好事前功课是第一步。本文对此做了分享,以供参考。
  巴西无独立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也无相关法律法规及条款。
  外国投资进入巴西前,需通过巴西中央银行信息系统(SISBACEN)进行网上登记备案(RDE),以便央行管理资金流动。该项资金应由接受投资方(企业)、投资方或投资方代表自行登记,巴西央行不会对登记在案的外国投资进行预先评估及审核。
  外国投资可以自由进入巴西市场,巴西政府也不会予以干涉。除某些领域外,巴西政府对外国投资的参与方式和金额无任何限制。
  巴西禁止外国投资的领域有:核能领域、卫生领域、邮政和电报领域以及航天领域。但自2015年1月19日起,根据第13.097号条款规定:外资或外国企业可以直接或间接参与卫生领域的如下活动:
  (1)来自联合国下设国际机构、技术合作机构的捐赠;
  (2)法人建设、运营和发展医院项目,包括慈善医院、专科医院、综合医院、综合性诊所和专科诊所以及参与计划生育的研究;
  (3)为无医保的企业员工或个人提供非营利性质的医疗服务;
  (4)其它特殊情况。
  其它存在限制或需要预先批准的外国投资领域有:
  1.根据巴西法律规定,绿地投资若出现以下几种情况需预先获得巴西国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1)联合体中,外资份额高于本地份额;
  (2)外籍人员或外资法人代表在巴购买土地。
  2.作为上述内容的补充,若绿地投资企业拟购位于巴西边境地带土地,涉及国家安全问题,需通过巴西国家安全委员会批准。
  3.公共航空服务领域,若外国投资者希参与巴西常规航线的运营,需预先获取巴西航空主管部门的批准后,方可与巴西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但外资成分不能超过20%。
  4.巴西报纸、杂志等出版社以及广播电视台领域,外国投资的比重不能超过30%。
  5.外资进入巴西金融机构需视情况而定,若切合巴西政府当时的利益则可放宽准入条件。
  6.外资控股的巴西企业可申请并获批从事矿业活动。
  7.渔业领域,外国企业需与巴西本地企业组成联合体,并且仅允许在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内作业。
上述涉及的外国投资领域,需通过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若未获得批准,投资者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复议。(驻巴西经商参处)
 
  投资巴西,最重要的一点是不走捷径
  业内人士说,进入一个市场,是有必经阶段的,没有捷径可以走。很多到巴西的中国企业,很多都有这样的想法,以投机的性质来做一做看看,结果都不太好,建议这些企业一定要有五年的、十年的规划,踏踏实实地去做。
  另外,真正了解巴西也很重要。很多刚到巴西的中国人会带着先入为主的看法,觉得巴西的节奏很慢,一开始带着改变巴西的想法。
  巴西确实很慢,生活节奏慢,工作节奏也慢,中国企业需要适应这种节奏,在巴西工作就不能按照中国的节奏来,这就是所谓的本地化。
  中国企业未来可以在巴西的清洁能源、畜牧业、电信、银行等产业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但也面临特殊的“巴西成本”。
  首先,巴西的物流体系非常不完善,运输的成本比较高。比如格力空调主要消费市场在东南部,需要先把空调从工厂发到圣保罗,再通过圣保罗的物流中心再发给客户,这样所花的成本比从中国发货柜到圣保罗还高。
  其次是工会和劳工法的要求。与中国不同,巴西每年都会发布通货膨胀指数,工会根据行业的具体情况要求企业涨工资,而在中国则没有这种现象。
  巴西的税务体系分成三级——联邦税、州税、市税。巴西税务体系很复杂,即使是当地人,真正搞懂税务体系的人都不多。对于中国人来说就更是挑战了。
  沟通成本也和中国不一样。巴西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各个州和中央政府的关系,不像中国这么紧密,自主权还是很大的。不是联邦政府做什么,下面州政府就应该做什么。有些中国企业家抱有“我跟总统都已经谈好,到下面可以畅通无阻”的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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