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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 您当前位置:自贸区业务 > 中外合资

  
概念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 
式合营企业。它是外国公司、企业 
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 
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 
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特点是 
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 
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 
亏。各方出资折算成一定的出资比 
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 
低于25%。   2. 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的特征:(1)合营企业主体一方为 
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另一方为外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 
济组织和个人。(2)在中国境内,按 
中国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为中 
国法人。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3)是有限责任公司。(4)合营各方 
遵照平等互利原则,共同出资、共 
同经营、按各方注册资本比例分享 
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
编辑本段性质
  从分类学的角度讲;中外合资 
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企业 
。(有些分歧)   这种公有经济 
和私有经济相互融合,流动发生的 
经济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 
今天,已经远离传统单一经济性质 
划分的模式;而过渡到明晰产权关 
系,按有限责任人组织形式,以认 
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科学 
划分的范畴中。
编辑本段特征
  1、依法登记。以《合资法》、 
《公司法》、《条例》为公司设立 
的法律依据。   2、实行审批制 
。合营企业必须由中外两方共同投 
资设立。项目必须任政府的审批机 
关批准。   3、有限责任。合营 
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   
 4、共同经营管理。   5、生产 
经营活动纳入国家的特殊规范。如 
可以从国际市场采购设备、原材料 
;直接出口自己生产的产品等等。 
有一定优越性。
编辑本段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即国家管辖 
权不容侵犯原则。企业的设立、经 
营以及终止等;均必须遵守中国的 
法律概念。   2、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原则。外商资本、工业产权 
、人身权不受侵犯;所获利润在法 
律规定下汇出境外。   3、平等 
互利原则。主要体现在解决双方投 
资关系时,是否遵循合同,章程中 
规定的处理问题的规则。   4、 
合理让利原则。合理让利主要是政 
府对合资企业发展过程中。在特定 
时代背景下所采取的一种扶持政策 
,如投资优惠、税收减免、原材料 
进口、产品出口、外汇使用等方面 
实行合理让利。   5、遵循国际 
通行规则的原则。如组织形式、经 
营方式、企业财务等。
编辑本段设立
  设立合营企业的一般程序是:立 
项、洽谈、签约、审批、登记、注 
册。中外合资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 
方提出,然后双方在平等互利、协 
商一致基础上进行签约;审批机关自 
接到各项应报文件后,于三个月内 
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发给批 
准证书;合营企业应在一个月内凭此 
批准证书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工商 
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签发执照日即企业成立日。
编辑本段协议、合同和章程
  1.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 
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 
达成的一致意见所订立的文件。   
 2.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 
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 
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协 
议应以合同为准。   3.合营企业 
章程是指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 
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 
件。合同是制订章程的基础。
编辑本段资本
  1. 合营企业的资本是由注册资 
本和借入资本构成。两者之和为投 
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 
本是指记载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上并经有关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合 
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在注册 
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 
般不得低于25%,上限则无规定。  
  (2)合营企业的借入资本是指合 
营企业在注册资本达不到投资总额 
需要的情况下,以合营企业名义借 
入的资金。   (3)合营企业的投资 
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 
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 
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合 
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 
应依法保持适当比例关系。   2. 
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各 
方的出资方式包括现金、实物和工 
业产权。中方合营者可以场地使用 
权出资。现金投资由合营各方在合 
同中约定。实物投资一般指机器、 
设备、厂房、物资等。工业产权和 
专有技术投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条 
件并提供有关资料。场地使用权投 
资时的作价应与同类场地使用权应 
缴纳的使用费相同。合营各方应按 
期缴清各自出资额。在合营期内不 
得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可以转 
让。转让的条件。
编辑本段内部领导体制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设立董事会,它是合 
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中外各方 
均可担任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 
业法定代表人。合营企业设经营管 
理机构,总经理由董事长聘请,也 
可由董事长兼任,负责组织领导日常 
经营管理工作。合营企业依法建立 
工会组织。   合营企业有权制定 
生产经营计划,享有物资采购自主 
权,企业产品可出口,属于中国急 
需的或中国需要进口的,可在国内 
市场销售为主。合营企业税后利润 
分配原则是:首先提取储备基金、职 
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扣除三项基金后的利润,可按合 
营各方出资比例分配。
编辑本段期限和终止
  合营企业的期限是指合营企业 
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到合营期满为止 
的存续时间。合营各方应依法在合 
同中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1)服务行 
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 
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 
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 
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期限的。 
其他行业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 
定期限或不约定期限。期限按原规 
定一般项目为10年至30年,最长的可 
到50年。经国务院特批的可在50年 
以上。期限界满的经合营各方同意 
可以延长,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原 
审批机关报批。   合营企业终止 
的情况。合营企业解散应进行清算 
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 
分配。
编辑本段争议的解决
  争议首先应通过协商和调解解 
决。如达不成协议可根据事前或事 
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无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法院起 
诉。
编辑本段要求
  合资企业的成功与否,基础条 
件是投资者承诺的投入资金能否到 
位,是关键的环节。“诚意、信心 
、密切配合”三个因素缺一不可。 
所以,投资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 
问题。   互、投资总额。中外双 
方按照项目要求拟定的资金需求总 
量,是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 
的所要需投入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 
的总和。(包括借款)   2、注 
册资本。中外各方个人缴出资额之 
和。概念(略)   两者比例:   
 ① 300万以下:70%   ② 300- 
1000万:50% 420万以下,不低于210 
万   ③ 1000-3000万:40% 1250万 
以下,不低于500万   ④ 3000万以 
上: 1/3 3600万以下,不低于1200万  
  3、中外双方投资比例。一般外 
方不低于25%,特殊情况报国家重 
批。特殊的如石油化工、铁路等。  
  4、出资缴付的时限。(认缴利 
)   ①合同约定一次缴清的,应 
自登记之日起六个月缴清。   ② 
合同约定分期缴付的,第一期出资 
不低于各自认缴额15%,且应在登 
记之日起三个月缴清。   94年11 
月13日外经贸、国家局《关于进一 
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94) 
305号]规定   ① 50万以下(含) 
:执照核发之日起1年内缴齐。   
 ② 50-100万(含):执照核发之 
日起1年半内缴齐。   ③ 100-300 
万(含):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缴 
齐。   ④ 300-1000万(含):执 
照核发之日起 3年内缴齐。   ⑤  
1000万以上:由审批机关根据实际 
情况审定。   逾期不缴付的,按 
国家法规的规定,①视同合营企业 
自动解散,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企 
业应办理注销登记;②不办理注销 
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其营业执 
照。对未完全缴付的,审批机关可 
以撤消批准证书,企业应办理注销 
。③ 不办理注销的,登记主管机关 
可以吊销营业执照。④一方守约一 
方违约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 
守约方可以申请解散合营企业,也 
可以申请另找其他合营者。同时, 
守约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   《公司法》24条股东可以用 
货币,也可用买物、工业产权、非 
专利技术、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5、出资方式。我国法律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各方确定 
出资比例后,出资可以采取以现金 
,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专有 
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①现金。中国合营者以人民币现 
金出资;外国合营者以外币出资。 
需要折算成其他币种的;以缴款当 
日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 
牌价折算。   ②实物。除现金投 
资外,合营者可以用建筑物、厂房 
、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 
合营外方出资的设备、物料应是同 
时期国际上先进的,是生产所必须 
;且我国又不能生产的,其作价不 
得高于同类产品当时国际市场价格 
。中方合营者以提供场地使用权或 
实物作价进行合资的,如涉及国有 
资产,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确认。   ③工业产权 
。外国合营者如以商标、专利技术 
或专有技术折价出资,必须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   (1)能生产我 
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  
  (2)能明显改进现有产品的性 
能、质量和提高生产效率;   ( 
3)能明显节约能源、原材料。   
 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 
术出资的,应提供相关技术资料、 
证明材料。与中国合营者平等协商 
,签订作价协议,并应报经审批机 
关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中国合营 
者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涉及国有 
资产的,应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 
有关部门批准。   6、资本转让 
。中外合营者的任何一方在合营过 
程中可以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 
者。可以是部分或全部,但须经合 
营他方同意;并经原审批机关审查 
批准,且合营地方有优先购买权, 
转让给第三者的条件不得比向合管 
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7、资 
本验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无论是 
以资金或以实物、工业产权进行出 
资,资金或实物到位后,按规定应 
由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出具 
验资证明(验资报告),合营企业 
依据验资证明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 
明书。   六、中外合营企业的组 
织机构与内资公司不同:不设立股 
东会,只设立董事会。   (一) 
董事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 
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 
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该规定决定了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最高权 
力机构的性质和地位。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之所以不设股东会是由其自 
身的特点决定的:   1、实践中 
,股东数量较少,一般为两个股东 
。故没有必要设股东会。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议事的基 
本准则是平等互利的原则;投资各 
方不论投资太小,议事规则仍遵循 
以平等协商解决的方式处理投资者 
之间的矛盾和问题,这种解决问题 
的方式也决定了没有设立股东会的 
条件和必要。   3、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董事的名额分配由中外双方 
参照出资额的比例进行商定,董事 
会成员已能代表各自出资者的利益 
;这也是没有必要成立股东会的原 
因。   (二)董事会的组成。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应由董事长 
、副董事长和若干董事组成。董事 
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中外合资 
各方对董事会组成的关心程度。董 
事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中外合 
资各方对董事会组成的关心程度, 
中外合营各方均重视董事会人数董 
事名额分配,包括董事长、副董事 
长及董事的产生。   1、董事会 
人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人数未作 
具体规定。原则规定董事会人数由 
合营各方协商确定,并在合同、章 
程中明确。法律对企业董事会的人 
数仅作了不得少于3人的规定、从实 
践中看,目前在我国设立的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人数一般在3-7人左右 
。根据实践的经验,董事会人数以 
奇数为佳,以利表决。同时考虑到 
董事会召集的难度,董事会人数不 
宜过多;以体现精简、节约、效能 
的原则。   2、董事名额的分配 
。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 
例》第34条的规定, 董事名额分配 
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 
。确定的中外方董事分别由合 营各 
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任期为四年, 
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 
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 
定;也可以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 
方担任董事长的,他方担任副董事 
长。   3、董事的职权。董事会 
作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 
机构,其主要 职责是讨论决定企业 
的一切重大问题。其职权,一般在 
企业章程中多次明确。但其职权中 
如按《合资法》属法定职权的,不 
能突破。具体内容(略)   《公 
司法》第45条,董事会3-13人;68条 
国有独资董事会3-9人;112 条股份 
公司5-19人。   4、董事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是对董事 
会行使职权的规范,在企业章程中 
应予以明确规定。   《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董事 
会议事规则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主 
要包括以下几个原则:   (1) 
平等原则。董事会决定问题,要以 
充分讨论和协商为基础。对某些 分 
歧较大的问题;要让各董事成员充 
分发表意见;不能草率作出决定, 
应充分体现平等的原则。   (2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会议方能 
议事决定问题的原则。《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不能 
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 
其出席和表决。”   (3)特别 
重大问题实行董事会一致通过的原 
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三 
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 
议:   ① 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② 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③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 
让;   ④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 
织的合并;   ⑤合营企业章程规 
定的其他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 
项.   (4)其他事项由章程规 
定议事规则的原则。除董事会议事 
规则中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一致同 
意方可作决议的重大事项外,其他 
事项的议事规则应在章程中明确规 
定,可以规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 
过可作出决议,也可以规定过半数 
通过即可等等。
编辑本段现状
  事实上,在1986年以前合资企 
业是中国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唯一 
途径。中外合资企业在20多年的发 
展过程中,确实也体现了其自身的 
优势和特点。对于外方投资者来说 
,合资经营减少或避免了政治风险 
和投资风险,可以享受优惠待遇尤 
其是优惠税率,外方可以通过当地 
合营者了解中国的政治、社会、经 
济、文化等情况,有利于增长商业 
及经营知识,提高商业信誉,还可 
以通过当地渠道,取得财政信贷, 
资金融通,物资供应,产品销售等 
方便。   对于中方投资者来说, 
合资经营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 
,发展新技术,促进企业的技术改 
进和产品升级换代,可以利用外国 
投资者的国际销售网,开拓国际市 
场,扩大出口创汇,可以学习国外 
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国内管理人 
员的管理水平。但合资企业又是一 
种内部冲突水平比较高的特殊的企 
业形式,由于中外合作双方可能来 
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其社会政治 
法律制度不同,文化背景不同,由 
此而形成的经营理念、管理决策思 
维、企业行为方式等也有着很大的 
差异,因此在合作过程中出现管理 
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这一点可 
以从我国的经验数据中得到证实。 
数字表明,中国的合资企业里中外 
方合作顺利的不足30%,有70%的合 
资企业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婚 
姻不和谐”。外国公司对被迫与效 
率低下的中国国有公司分享运营控 
制权已感到厌倦,因此越来越多的 
外国公司摒弃合资企业模式,而倾 
向于独资运营业务。   例一: 
1980年瑞士Sehindler电梯公司建立的 
中国第一家工业合资企业,2002年2 
月收购了其合资企业的合作伙伴, 
使历史悠久的中国迅达电梯有限公 
司成为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    
例二:2000年9月10日,北京日化二 
厂向外界正式宣布:已经与宝洁(中 
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提前终止“ 
熊猫”商标的使用合同,收回合资 
使用已届6年的“熊猫”品牌。而在 
此之前的2000年6月,这家拥有“熊 
猫”品牌50年使用权的跨国公司已 
经提前终止了与北京日化二厂的合 
资合作——一家合资企业变成了一 
家外商独资企业。   例三,有媒 
体报道,日用化工巨头—— 宝洁集 
团下属的多家合资企业的控股比例 
最近发生了急剧变化,外方投资者 
极力想把中方的股份降到最低。在 
宝洁的一家合资厂, 中方股份从最 
初的50%降到了目前的1%,而且这 
l%也是在中方的再三要求下被象征 
性地保留下来的。   如果我们把 
合资企业在未达到预期目标之前即 
被收购或者解散认为是一种失败的 
话,那么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 
脚步,合资企业“失败率”上升可 
能会成为了一种趋势。国外的经验 
也可以从另外一个侧面来证明我们 
的这种预期。《商业周刊》(1986年) 
援引麦肯锡公司和库柏•里布兰公 
司的独立研究指出,70%的合资企 
业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或者被解散 
。合资企业的平均寿命还不到协议 
指定时间的一半。   1993年麦肯 
锡公司对一份49例跨国战略联合 
(CBSA)的样品进行了考察,这些 
CBSA是由欧洲、美国和日本最大的 
150家公司当中进行的成功的衡量是 
按照资产或权益的回报,以及回报 
是否超过资本成本。调查表明, 
51%的CBSA被母公司双方认为是成 
功的,33%被认为是失败,其余对 
合伙人之一是失败的。此外,67% 
的CBSA在头两年陷入困境。韩国管 
理学会会长、中欧商学院教授朴胜 
虎的研究表明在合资企业开始的1— 
2年,失败的数字很低。在2年半一5 
年期间,有一个很高的失败数字。  
  而5年之后,失败率又开始下降 
。朴胜虎教授发现大多数合资企业 
都有一个“蜜月期”。合作双方都 
知道自己的利益。虽然也存在一些 
经营管理困难,但他们合作会很开 
心。但是当企业越做越大,合作越 
来越近的时候,他们会面ll缶很多冲 
突和问题。度过“蜜月期”,他们 
会经历一个很长的不稳定期,跨越 
这个阶段后,双方都互相了解了, 
就会更好的合作。但是众多企业无 
法跨越这个不稳定期。以上分析表 
明,虽然从全球范围来看成功率较 
低是合资企业的一种普遍现象,但 
是成功率低并不能说明合资企业没 
有其发展的空间,在特定的环境和 
时期内,合资经营仍然是许多企业 
包括跨国企业和国内企业最理想的 
经营方式。
简介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 
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 
、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 
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合营企业 
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合营企 
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 
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 
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合 
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 
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 
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 
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 
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 
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 
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编辑本段形式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 
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 
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 
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 
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 
合营各方同意。
编辑本段商定事宜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 
、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 
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 
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 
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 
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 
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 
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 
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资企业应向中 
国政府交纳使用费。上述各项投资 
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 
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 
方评议商定。   合营企业设董事 
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 
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 
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 
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 
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 
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 
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 
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 
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 
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 
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 
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 
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 
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 
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 
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 
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 
同加以规定。
编辑本段最早提出“中外合资”的 
  中国最早提出“中外合资”主 
张的人是著名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 
思想家郑观应。郑观应(1842 -1922 
)字正翔,号陶斋,又号待鹤山人 
,广东香山县人,他是一位富有社 
会实践经验,尤其善于经营近代工 
商业的民族资本家。[1]   中日甲 
午战争以后,帝国主义在中国掀起 
了划分“势力范围”的高潮。在这 
种形势下,郑观应认为中国要御外 
侮只有奋发自强,而要自强必须大 
力发展近代工商业。在经营近代工 
商业的实践中,他提出了“中外合 
资”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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